洪水影響評價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第三十八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第二十七條和三十三條,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第十一條等要求規定:
跨越河道的管道、渡槽、線路的凈空高度,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兩堤之間埋沒管道的深度,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,應當就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,編制防洪影響報告,提出防御措施;
在洪泛區、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,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,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,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。
防洪影響評價→河道、渠道涉河建設項目;
洪水影響評價→湖泊、水庫、蓄滯洪區、洪泛區建設項目;
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適用于涉河建設項目,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主要適用于蓄滯洪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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